(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研究全縣教育體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綜合指導和協調全縣和有關部門的教育體育管理工作。
(二)研究提出我縣教育體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編制全縣教育體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育事業的發展重點、結構、規模、速度和步驟,指導、協調并檢查實施工作,負責全縣教育體育信息的統計、分析等工作。
(三)統籌規劃、協調指導我縣教育體育改革,理順教育內部和外部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與“以縣為主”管理體制相適應的運行機制。
(四)統籌管理教育經費。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和規劃。監督檢查全縣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管理情況,協調教師工資發放工作,歸口管理境外、區外對縣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及中央、省、市對縣轉移支付的各項教育經費。
(五)統籌管理全縣基礎教育、中初等職業教育、中初等成人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組織執行國家制定的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設置標準、教育教學基本標準及教學基本文件,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后勤社會化改革和中初等教育評估工作;研究提出高中教育階段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調整意見;審批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設置,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材工作。
(六)監督、檢查、指導、評估全縣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發展高中階段教育、幼兒教育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工作。管理初中、小學學籍,協助市教育局管理全縣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學籍,協助做好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證件發放工作。
(七)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縣社會力量辦學工作。審核或審批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學、職業中學、初中、小學和幼兒園,對全縣社會力量辦學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和評估檢查。
(八)主管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工作。負責全縣教師資格的認定和管理、教師系列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以及教育系統的表彰獎勵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基礎教育師資的培養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和實施全縣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全縣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指導并協調全縣各級各類學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統籌規劃并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工作。
(九)管理全縣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考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教育、普通高中畢業會考等工作。
(十)統籌規劃、管理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及安全教育管理等工作。統籌管理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縣直學校的黨群工作。
(十一)管理并組織實施全縣普通院校畢業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中等學校的招生計劃。
(十二)規劃并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及局直屬事業單位的教育科學研究和體育領域的科技研究工作。協調并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及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國家級及省、市級重大科研項目的實施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籌管理全縣語言文字工作,編制全縣語言文字工作的中長期規劃。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
(十五)統籌規劃,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勤工檢學工作和校辦產業工作。研究制定體育產業發展規劃,負責體育經營活動從業資格的審批,依法管理體育市場。
(十六)統籌管理全縣教育系統以外交流和國際合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和政策,負責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負責縣屬教育機構聘請外國文教專家。
(十七)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指導并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十八)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平衡全縣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與重點布局;抓好運動隊建設,指導、審批運動隊參加國家及省、市重大比賽活動。
(十九)規劃、協調全縣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布局,指導、規范各場館設施建設。
(二十)負責全縣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負責健身氣功的管理。
(二十一)研究提出全縣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指導、協調各部門和各鎮的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推動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全縣科技創新能力。
(二十二)組織編制全縣民用科學技術發展和山區開發的中長期規劃。
(二十三)研究落實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優化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及專項經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
(二十四)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全縣重大科技研究、科技攻關、科技創新工程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組織實施縣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培養計劃。負責制定并指導實施火炬計劃、星火計劃、成果推廣計劃、重點新產品計劃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等科技開發計劃指南。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應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負責全縣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和推薦工作。
(二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的科技合作與交流的計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
(二十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規則的要求大力推動民營科研機構、科技企業的發展,促進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指導全縣科技第三產業的發展;歸口管理全縣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科技專利、技術市場、與科技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
(二十七)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推動科普工作發展;歸口管理全縣科技信息、科技保密、科技統計工作。
(二十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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