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助政府領導組織起草、審核以政府、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辦理上級機關以及其他城市和單位的來文來電。
(二)研究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其他單位向區政府的請示,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政府領導審批。
(三)負責旗政府會議的籌備安排、會務組織、記錄整理工作,協助旗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四)負責組織起草旗政府的重要文稿。
(五)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提供信息,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組織安排旗政府值班工作和政務活動,安排旗政府重要接待活動,組織或參與籌辦全旗性的重大活動,協助旗政府領導組織處理需由旗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督促檢查旗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開發區管委會對區政府公文、會議決定事項、旗政府領導批示的落實情況,及時向旗政府領導報告;分解全年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任務并進行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八)負責組織辦理省、市、旗人大給旗政府辦理的議案、建議和提案。
(九)協助處理旗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街道)、開發區管委會向旗政府反映的問題,承辦駐地部隊、單位、院校的協調服務事宜。
(十)受理群眾通過旗長公開電話反映的問題。
(十一)負責全旗政府系統辦公自動化建設和應用,指導全旗政府系統辦公室的文秘、信息工作。
(十二)根據旗政府授權,負責經濟體制改革規劃和方案起草論證和實施銜接工作。
(十三)做好后勤事務、安全保衛、機關人事、思想政治、離退休人員管理以及所屬單位計生工作。
(十四)管理旗政府駐外機構及掛靠、管理單位。
(十五)承辦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