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民防空、民事防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地方相關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防空襲預案,建立輔助決策系統。
三、收集、掌握有關信息,為政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四、制定并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重要防護目標落實防護措施。
五、制定并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規劃、計劃,組織協調通信保障工作。
六、參與擬定應急救援方面的政策和規定;參與擬定應急救援聯合行動方案,研究建立輔助決策系統,為綜合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決策建議;指導全市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和民事防護宣傳教育工作;指導開展人民防空、民事防護訓練、演習。
八、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應用。
九、指導、協調并監督有關民防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民防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負責管理人防、民防經費、物資和資產。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