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擬訂全省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規。統一管理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二)擬訂全省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審核省級機關各部門和市(地)、縣(市)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全省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提出全省各級機關行政編制、政法專項編制總額分配及調整建議。
(三)協調省級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與調整,協調省級機關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與市(地)、縣(市)職責分工;研究提出市(地)副處級(哈爾濱市副局級)以上和省直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認定意見。
(四)審核省級機關各部門機構設置、調整及其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審核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設立;審核市(地)級機關副處級(哈爾濱市副局級)以上機構、縣(市)級機關副科級以上機構和鄉鎮機構設置與調整;審核各類開發區、保護區管理體制和機構設置。
(五)牽頭負責全省事業單位改革;擬訂全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擬訂全省各級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標準,審核各地事業編制總量和結構;審核省直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審核省直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審核各地副處級(哈爾濱市副局級)以上事業單位、市(地)涉及財政撥款和補助的事業單位設立;指導、協調市(地)、縣(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指導全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省直事業單位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提出市(地)、縣(市)、鄉(鎮)領導班子職數建議;提出市(地)、縣(市)黨政工作部門領導職數設置意見;審核省直單位正副廳級領導職數、非領導職數;審批省直單位處級領導職數。
(七)監督檢查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以及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八)制定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辦法、全省機構編制網絡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各市(地)、縣(市)機構編制審批文件的備案工作;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審核全省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營利性單位網上名稱工作;負責全省機構編制統計工作和機構編制數據庫的管理;指導行政管理學會工作。
(九)承辦省委、省政府和省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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