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黨章》和黨中央、自治區黨委有關黨的建設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意見,研究制定自治區直屬機關黨的建設規劃和加強改進意見,并按照單位和行業的不同特點,分類指導區直機關黨的建設工作。
(二)指導區直機關各級黨組織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了解區直各部門黨員群眾對部門領導班子和黨員領導干部的意見,及時向自治區黨委反映區直各部門領導班子及黨員領導干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
(三)指導區直機關黨的組織生活和換屆選舉工作;負責區直各部門機關黨組織的設立和機關黨委(直屬總支、支部)書記、副書記的考核、任免、培訓工作。
(四)負責指導自治區直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自治區直屬機關思想道德文化建設工作。
(五)指導區直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黨員的管理教育工作。指導區直機關黨組織配合行政領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領導區直機關各部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抓好違紀案件的查處,按分工審批處級黨員干部違反黨的處分決定。
(七)領導區直機關工、青、婦等群眾組織的工作。
(八)對全區各盟市機關工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九)完成自治區黨委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