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房產管理局主要職責:根據東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東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東機編[2009]116號),保留東莞市房產管理局,為正處級事業單位,直屬市政府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房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擬訂有關房產管理的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房產產權登記、房產抵押登記、商品房銀行按揭以及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登記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房屋權屬糾紛。
(三)負責全市房產交易市場管理,受理房產買賣、交換、贈與、租賃等的申報,并進行審核、登記和鑒證等工作;監督房產交易行為,查處違法交易行為。
(四)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工作。管理物業管理機構資質,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組織參與全國和全省物業管理優秀單位和示范單位考評活動;負責全市業主委員會備案工作和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征繳、使用和監管工作;負責全市房產中介服務管理(包括評估、中介、測繪、白蟻防治等中介服務)。負責全市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審批和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登記備案;負責全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房產測繪、以及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五)負責出租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核發房屋租賃證書;負責出租屋租賃登記的信息收集和檔案管理,調解、處理出租屋租賃糾紛;負責直管公房的使用和經營管理、私(僑)房管理、房屋落實政策工作。
(六)負責審查核準干部職工領取住房津貼發放和住房差額津貼的資格;負責各單位房改房出售的審核工作和監督管理各單位房改房售房款的使用;檢查、指導、監督各單位房改政策的執行情況。
(七)負責管理市房地產交易所、市房屋租賃管理所、市房產物業估價所以及莞城、石龍、虎門房地產管理所的人、財、物和業務工作;指導各鎮街房地產管理所業務工作。
(八)負責市房地產行業相關協會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九)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房產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全市的房屋建筑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的建設管理,由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移交業主使用后的房屋管理,由市房產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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