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海南省的國家行政機關,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實行省直接管轄市縣的體制,每屆任期五年,實行省長負責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執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