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的制發。
(二)受理區政府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請示區政府的公文,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政府領導審批。
(三)受區政府委托或交辦,組織有關協調工作。
(四)根據區政府的工作重點和區政府領導指示,組織和參與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五)督促檢查區政府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貫徹落實上級政府文件、區政府會議決定事項及區政府領導重要批示的執行情況,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報告,提出建議。
(六)負責區政府會議的準備和組織工作,協助區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七)負責區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和區政府領導的重要內外事活動安排。
(八)負責內外來賓的接待工作。
(九)負責區政府值班和區長專線電話工作,向區政府領導報告重要情況,協助區政府領導組織處理需由區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重大事故。
(十)負責市、區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及市、區政協委員提案的組織辦理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中的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