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政府負責區政府常務工作,綜合協調計劃、統計、財稅、城市管理、公安、人社、監察、綜治、信訪等方面工作。分管區政府辦公室(督察室、外事辦、法制辦、行政服務中心、應急辦)、區計劃局(項目辦、金融辦)、物價局、統計局、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城管局、區公安分局、國稅局、地稅分局、人社局、綜治辦、監察局、審計局、信訪局。聯系區人大、人武部、區法院、檢察院、編辦及臺辦。
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2008年11月10日區政府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陜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陜政發[2008]32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區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區政府組成人員為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和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主要負責同志。
五、區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區長、區長助理協助區長工作。
七、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區長碰頭會、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常務副區長負責區政府的常務工作,受區長委托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
九、副區長、區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及時向區長報告;對于有關方針政策性問題,認真調查研究,向區長提出建議。受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
十、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區長、常務副區長處理區政府有關政務、事務及綜合協調服務工作。
十一、區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主要負責同志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
區審計局在區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區監察局是區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區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
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健全宏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四、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貫徹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國家和社會管理事務、大型項目建設等重大決策,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和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基層
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
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二十、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
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各部門、各鄉鎮辦事處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逐步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評價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職責,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責權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區政府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適時制定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確保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十四、區政府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制定的有關公文,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區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與法律和政策相沖突。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原則由區政府制定文件,如部門聯合制定,需經政府同意。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時報區政府,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審查并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的,應當事先請示區政府,經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方可制定。制定規范性文件機關要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二十五、提請區政府討論、審定的規范性文件,應先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解釋工作由區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六、嚴格行政執法公示制、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事項外,應及時在政府網站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機制
三十、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的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二、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其它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要不斷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三十四、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協調處理群眾重要信訪問題。
三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
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鄉鎮辦事處和企業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八、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省、市、區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
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四十、區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規范性文件,對主要工作、重大項目,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形成區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發執行。
第十章 會議制度
四十一、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碰頭會議制度。
四十二、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各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通報重要工作、重要情況;
(四)討論其他需要區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部分公民旁聽會議。
四十三、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和其他黨組成員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中、省、市的重要部署和區委的決議,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通過呈報市政府審定的重要報告和請示;
(三)討論通過提請區人大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四)討論通過由區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五)審議全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安排情況、執行情況的調整意見;
(六)討論決定區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以及獎懲事項;
(七)討論決定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政府(辦事處)請示區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區政府其他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四、區長碰頭會由區長召集并主持,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參加,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區長碰頭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匯報上一階段區政府領導同志各自分管的工作情況,安排下一階段的工作;
(二)研究決定需要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共同組織實施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情況和問題。
區長碰頭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四十五、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區長、區
長助理和政府辦公室主任、相關副主任、部門負責人參加。研究處理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重大專項問題。
四十六、副區長、區長助理受區長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開專項問題辦公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
四十七、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議題部門于每月月初、月中將議題材料報送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并提出明確處理意見,送區政府辦公室,經主任篩選把關、常務副區長審核后,報區長確定;未經分管領導審核的議題不得上會研究。涉及多個部門的,由分管領導召集相關部門協商,統一意見;涉及資金安排和機構編制問題的,需提前與財政、人事(編辦)協商,統一意見。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與會同志應事先對會議討論的問題做好匯報、討論的準備工作。匯報發言一般不超過10分鐘,討論發言一般不超過5分鐘,以提高會議效率。
四十八、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或列席會議的,須及時向區政府辦公室履行請假手續,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向區長報告;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十九、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區長簽發;區政府專項問題辦公會議紀要由分管副區長簽發;區長碰頭會一般不發紀要。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
新聞稿須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或有關副主任審定,重要稿件,報
區長審定。
五十、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除全區經濟工作會、區政府全體會議以外的會議,原則上只開視頻會議。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原則應通知由鄉鎮辦的站辦所長參加,不得要求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
全區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提倡召開視頻會議,套開、合開相關會議。
五十一、區政府各種會議討論確定的事項,以會議紀要或會議決定為準,各級各部門必須堅決執行。在執行中如發現新問題,應及時如實向區政府匯報。會議決定事項由區政府督查室負責督辦落實,并定期通報執行情況。凡對會議決定落實不力或頂著不辦的部門、鄉鎮辦事處負責人,區政府將通報批評直至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五十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區委、區政府的有關規定,遵守行文規則。除區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秘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公文,有關分管副區長要有明確的辦理意見;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區長積極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報區長審定。
五十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各部門報送區政府審批
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區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屬于區政府各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情,由主管部門處理。
五十四、區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和區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決定以及人員任免文件,辦公室主任審查后,由分管副區長審核,區長簽署。
五十五、以區政府名義行文,由協助區長工作的辦公室副主任審校,經辦公室主任審查后,分管副區長審核,由區長簽發。
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政府工作方面的公文或主送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公文,由分管副區長簽發,內容涉及其他副區長業務范圍的需經有關副區長會簽,涉及面廣的,由常務副區長或區長簽發。屬區政府辦公室職權范圍內的公文由分管副主任審核,主任簽發。
五十六、嚴格控制區政府發文數量。區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區政府批轉或區政府辦公室轉發;要推行網絡化辦公,今后,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下發文件,原則上只發電子文件,不發紙質文件,逐步實現公文網上審批、網上傳輸,提高公文辦理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五十七、區政府各部門、各系統評選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除區級勞模外,確需以區政府名義通報表彰或授予區級榮譽稱號的,按規定程序報區政府經區長審定批準后,由區政府頒發證書。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五十八、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六十、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六十一、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二、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努力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三、區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
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減少陪同,不吃請,不收禮。
六十四、區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鄉鎮辦事處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調
研的新聞報道,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五、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及各部門、各鄉鎮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離安外出,應事先報告區長,由區政府辦公室備查并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外出完成任務后要報告情況。
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要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上下聯系暢通。
六十六、區政府組成人員要有全局意識,堅持局部服從全局,對區長交辦或委托交辦的工作事項,要積極辦理;要有協作意識,對于需要協作完成的任務,主動協商,相互配合;要有責任意識,按照分工,大膽負責,依法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章 工作落實
六十七、區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堅持實事求是、按規律辦事;堅持真抓實干、為民謀利。
六十八、區政府各部門對區政府分解下達的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要制定實施方案,層層落實責任。區政府對抓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適時通報進度情況,并實行建設及重點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獎懲,推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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