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完善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就業政策體系,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建立完善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推動大中專畢業生就業。
(四)負責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的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辦法。
(五)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考核制度,并依法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范,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并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后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擬訂全縣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來我縣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聘請外國專家規劃;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來我縣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落實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培訓工作;指導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擬訂全縣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