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區政府會議的組織工作,協調區政府領導組織實施區政府會議的決定事項;負責區政府領導活動安排。
(二)協助區政府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文件(包括領導講話)等。
(三)研究區政府各部門及各派出機構請示政府的問題,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政府領導審批。
(四)協助區政府領導組織處理需要由區政府直接處理的重要問題、突發性事件和重大事件。
(五)督促檢查區政府各部門及各派出機構對區政府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區政府領導有關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并及時反饋結果。
(六)負責辦理區政府工作范圍內的人大、政協的建議和提案工作。
(七)圍繞區政府中心工作和區政府領導指示,組織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政策性建議。
(八)負責區政府文電的收發、傳遞、印刷、印鑒管理工作;組織政務信息的收集、撰寫、傳遞、反饋工作,指導政府各部門及各派出機構的文秘工作。
(九)負責管理區人民政府法制局、區民族宗教局、區外事辦公室、區僑務辦公室;領導區接待辦、區機關服務中心、區地方史志辦公室的工作。
(十)辦理區政府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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