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監督、檢查全省的防震減災工作,負責擬定有關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陜西省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推進防震減災計劃體制和相應經費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監督事業費、基本建設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建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按照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站)建設規劃,統一規劃全省地震臺網(站)及信息系統的建設,實現資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管理省級地震監測臺網(站);負責提出地震預報意見;強化全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震情跟蹤;對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站)和群測群防工作實行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依法保護省內典型地震遺址、遺跡。
(四)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震災預防工作體系。管理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按職責權限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檢查、監督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全省地震災害預測;制定全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檢查落實情況;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防震減災宣傳報道 .
(五)承擔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職能;負責震情和災情速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
(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技術和裝備的研究與開發;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和培訓省地震緊急救援隊伍;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地震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系統。
(七)組織開展水庫地震的監測和研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地震次生災害。承擔國際禁止核試驗的地震核查工作。
(八)承擔全省地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地震行業質量與技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地震技術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和監督;管理地震計量工作。
(九)推進地震科學技術現代化;組織開展地震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開展地震科學技術國際合作與交流;指導和管理與防震減災事業有關的學會、協會工作。
(十)領導下屬單位;指導市、縣防震減災工作。
(十一)承擔中國地震局和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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