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統一管理城市房屋產籍產權;負責房產的初始、變更、注銷、抵押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負責房地產市場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登記、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房屋租賃登記,核發預售許可證及備案登記證。
(四)負責直管房屋的經營管理;指導各類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五)負責房屋物業服務行業管理,審核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服務活動。
(六)負責全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工作。
(七)負責住房制度改革資金管理;負責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指導、產權界定和房改方案審批;負責單位職工住房建設項目審批;負責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的核準。
(八)依法對房地產交易、租賃、物業服務、拆遷安置、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組織、協調、指導糾紛調處。
(九)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信息統計分析工作,向政府和社會提供發展動態、有關信息及政策咨詢服務。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